星期五, 1月 05, 2007

外省人,台灣人的叛徒


The Last Supper ,Leonardo da Vinci (1452-1519)
最後的晚餐,達文西。引自 wiki

叛徒,在各種文化中都是負面的。台灣有兩種特別的「物種」,分別是「外省人的叛徒」與「台灣人的叛徒」。

這兩種「叛徒」,顧名思義就是他們背叛了外省人或台灣人。那怎麼樣才算是「背叛」呢?

台灣的標準很奇特,完全存乎一心,這個「一心」,就是你的「政黨取向」如果你看一些民進黨支持者的抗議言論,你可以輕易的發現他們「認定叛徒的SOP」,那就是「批評阿扁」=「背叛台灣」、「反對民進黨」=「背叛台灣」,昨天消基會在高鐵說「勿做白鼠」,結果當場被痛罵「你們欺負台灣人」、「滾回中國」(請見「勿做白鼠」 消基會反遭嗆),民進黨的十幾寇也遭受到「類似的待遇」。

那「外省人的叛徒」呢?

同樣簡單的邏輯也存在於一些人的思維之中,他們認為:因為這些人「生為外省人」,他們卻不支持國民黨或親民黨,甚至於跑到民進黨。因此,他們是「外省人的叛徒」。

我在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一文說:「說支持台獨的外省人「數典忘祖」我也覺得沒必要,我不認為任何人有必要因為他的背景或血統決定政治傾向。」,用政治立場與血緣判斷其是否是「叛徒」,真的很奇怪。

那什麼樣才算是「叛徒」?

我想,再也沒有哪一個「叛徒」比此人更有名,那就是歷史上「最著名的叛徒」─猶大(Judas Iscariot)。

關於他的「叛徒事蹟」最著名的就是因為猶太教祭司想殺耶穌,猶大為了三十個銀幣的代價指認耶穌,耶穌因此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有趣的是,在台灣被指認為「外省人的叛徒」或「台灣人的叛徒」的人往往自認在「揹十字架」,台灣人「運用」基督教義真是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
還有更妙的。

這些「叛徒」,到了另一個陣營,另一個陣營往往熱烈擁抱,把他們視為「失散已久的兒子」,很巧,這個類型的故事在聖經中也找得到。

在路加福音Luke第15章中的「浪子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在那段故事中(Luke 15:11,http://bible.ccim.org/cgi-user/bible/ob?version=hb5&book=luk&chapter=15),老父親對在外浪蕩已久的小兒子歸來給予原諒與莫大的溫暖,在家始終如一的大兒子吃味了,他說「我服事你這多年、從來沒有違背過你的命.你並沒有給我一隻山羊羔、叫我和朋友、一同快樂.但你這個兒子、和娼妓吞盡了你的產業、他一來了、你倒為他宰了肥牛犢」(Luke 15:29、15:30)

老父親的回答則是:「兒阿、你常和我同在、我一切所有的、都是你的。只是你這個兄弟、是死而復活、失而又得的、所以我們理當歡喜快樂」(Luke 15:30、15:31)

台灣的人就像這位老父親,對他方的「叛徒」當作「回頭的浪子」。無論這個「叛徒」過去做過什麼,說過什麼,只要這個「過去的叛徒」成為「今日的忠臣」,什麼都可以一筆勾銷。

基本上,這種「叛徒判斷機制」或許過去曾存在於我的腦海中,但該機制已經「故障」許久,而且是全毀,毫無修復可能性。現在我的判斷標準是「比例原則」、「實害程度」,簡單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認為許文龍『錢進中國700億』仍是「愛台灣」,但老兵返鄉探親花幾萬塊卻是「不愛台灣」,那我會認為此人判斷標準有問題,完全是種族、族群歧視,因為他們不以實際對台灣的「損害」為判斷基準。其次,我以現在進行中與已發生的實際侵害為批判目標,以任何未來可能的危險來限制我的權利,我都會認為他們不過是假借公義行犯罪行為。

說起來,這完全要感謝許多網友與大學者的協力贊助。

本文比照陳水扁國務機要案的稱謂,以下以甲、乙、丙、丁君稱呼之。

去年初,我開始寫老兵問題,一年來,出身外省的政治色彩各為藍、橘、綠的甲、乙、丙諸君儘管立場不同,但面對此問題有極其驚人的共識,他們都認為這是「階級問題」,並認為是蔣介石為了反攻大陸所採取的政策所致。

分兩方面來看,如果認為蔣介石政權「真的要反攻大陸」,為什麼軍官可以結婚,士兵不行?難道蔣介石與軍官認為士兵有為他們「絕子絕孫」的義務?難道只有軍官要去打仗?

蔣介石與軍官擄掠農民當兵已違反其意志,若士兵是志願從軍,蔣介石與軍官也未在一開始聲明此「絕子絕孫」義務存在。換句話說,蔣介石與軍官把士兵階級當成類似人的生物予以凌虐。這不只是「蔣介石騙了外省士兵」的問題,而是蔣介石與軍官一開始共謀以士兵為奴隸的問題。

另一方面,如果認為蔣介石是「外來政權」,那所謂的「這些原因都是階級」之前題根本不存在,違法存在的階級怎麼能成為今日差別待遇的討論基礎?

我相信,如果台北眷村人沒有得到蔣介石政權配發的眷村,如果他們要自己花錢去租房子,我相信某些台北眷村人絕對無法從小就培養「看皮鞋新舊分辨本省外省人」的能力,以台北市昂貴的房租來看,也許他們連布鞋都買不起。

更別說極不合理的薪資結構,及士兵因蔣介石多種殘害人權作為導致士兵娶特殊台灣本省女性等其他問題。

至於丁君,完全忽視蔣介石軍事獨裁政權的階級壓迫,居然拿眷村人來羞辱我,真是夏蟲不可語冰。

眷村人第一代、公教第一代不過佔來台外省兵的少數,但由於蔣介石之愛護,其後代繁衍不已,也許成為了台灣外省人的多數。但是,幾個眷村人或教師後代以兩句「階級」就想打發我?我對眷村人幾近澈底絕望…

唉!我終於明白這些人的殘忍。

「階級」不就是「你們」訂的嗎?

「制度」不就是「你們」訂的嗎?


當我的腦中去除了「叛徒判斷機制」,當我的腦中去除了「統獨」,當我眼前浮現了我父母的現在與過去,一切都豁然開朗,我認識到誰才是壓迫者,誰才是我應該反抗的對象。

外省人的叛徒,台灣人的叛徒,說起來都是自己玩弄出來的,有誰去探討誰是「真正的猶大」,不過是塑造「虛假的猶大」罷了。

因此,我不以他們「現在說了什麼」為判斷,我只以他們「過去做了什麼」為基準。

不必拿「統獨」來壓我,也不必拿「民族大義」、「台灣認同」來壓我,誰壓迫我,我就反抗誰。

無論是任何人。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1/6
註1:
本文是本blog2007年的第一文,也是本人截至目前為止最明確、最真實的思想呈現,任何要瞭解我思考的人可透過此文來「發現」,本blog的舊文亦不刪除,因其記錄了本人思想改變與演變的過程。

註2:
由於我的文投入與回饋不成比例(也就是沒啥人看啦),我亦非以blog寫作為業,因此,我以本文做為我過去一年討論的總結,算是對自己與大家的交待,往後我應該會想更有意義、更有效的方法來表達我的意見,在此謝謝大家。

註3:
我非基督徒,但覺得聖經中的這些例子頗能帶出我要的「感覺」,希望不是引喻失義。

註4:
本文引用聖經經文中英對照:http://www.o-bible.com/cgibin/ob.cgi?version=hb5&version=kjv&version=bbe&book=luk&chapter=15
15:29 [hb5] 他 對 父 親 說 、 我 服 事 你 這 多 年 、 從 來 沒 有 違 背 過 你 的 命 . 你 並 沒 有 給 我 一 隻 山 羊 羔 、 叫 我 和 朋 友 、 一 同 快 樂 .
[kjv] And he answering said to his father, Lo, these many years do I serve thee, neither transgressed I at any time thy commandment: and yet thou never gavest me a kid, that I might make merry with my friends:
[bbe] But he made answer and said to his father, See, all these years I have been your servant, doing your orders in everything: and you never gave me even a young goat so that I might have a feast with my friends:
15:30 [hb5] 但 你 這 個 兒 子 、 和 娼 妓 吞 盡 了 你 的 產 業 、 他 一 來 了 、 你 倒 為 他 宰 了 肥 牛 犢 。
[kjv] But as soon as this thy son was come, which hath devoured thy living with harlots, thou hast killed for him the fatted calf.
[bbe] But when this your son came, who has been wasting your property with bad women, you put to death the fat young ox for him.
15:31 [hb5] 父 親 對 他 說 、 兒 阿 、 你 常 和 我 同 在 、 我 一 切 所 有 的 、 都 是 你 的 。
[kjv] And he said unto him, Son, thou art ever with me, and all that I have is thine.
[bbe] And he said to him, Son, you are with me at all times, and all I have is yours.
15:32 [hb5] 只 是 你 這 個 兄 弟 、 是 死 而 復 活 、 失 而 又 得 的 、 所 以 我 們 理 當 歡 喜 快 樂 。
[kjv] It was meet that we should make merry, and be glad: for this thy brother was dead, and is alive again; and was lost, and is found.
[bbe] But it was right to be glad and to have a feast; for this your brother, who was dead, is living again; he had gone away and has come back.

相關連結:
1. 外省人的原罪
2. 國民黨外來政權之悖論-兼論「台灣轉型正義」之選擇性
3. 從「外省權貴陳師孟」談起 -眷村經驗所向無敵?
4. 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

林錫凱法官的嫖童妓輕判判決

今天的聯合報與蘋果日報刊出了一篇極為荒謬的報導,誇張的不是記者,而是我們這個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居然有這種判決,我真為人類感到羞恥。

報導說的是有個人到大陸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這簡直荒謬絕倫。

就拿「色情光碟」來說好了,這種嚴重侵害人權、人神共憤的醜事居然可以緩刑?法官與檢察官因為他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就「同情」他了?拯救一個雛妓要花多少心血這些司法官知道嗎?在璩美鳳光碟案中,被控偷拍的前阿梵達講師郭玉鈴,依妨害秘密及偽造文書罪判刑四年八月定讞,現在因為被害人不是台灣人所以輕判?

其次,承審法官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蘋果日報),我真服了這位法官,當到庭長看過的人還嫌少嗎?被告或原告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痛改前非」的例子不嫌多嗎?這個人跑到大陸去「當皇帝」,回來哭兩下,法官與檢察官就相信他「痛改前非」?

簡直是可笑到家、吃人夠夠!!

根據刑法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的重罪,捐點錢,哭一哭,就可以判緩刑??

我特地去找著名台灣刑法學者林山田的著作,請大家公評:
事實上,法官審酌行為人在其行為後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並不能單純就行為人顯現於客觀可見的態度與行為,以簡單之二分法,斷定其評價方向,而應對於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其人格有相當瞭解,並就犯罪心理學之知識,洞悉行為人所表現之態度與行為之動機…」(刑法通論下,2000年,445頁,)

緩刑乃對初犯輕微犯罪行為者,猶豫其刑之宣告,或暫緩其宣告刑之執行,而宣告一定之緩刑期間,倘行為人在緩刑期間內能夠潔身自好,而不再犯罪者,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並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通論下,2000年,464頁,)

相當於外患罪預備犯、瀆職罪、脫逃罪、強制性交、販毒、重傷害的重罪算是「初犯輕微犯罪行為」嗎?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還拍攝錄影帶之後哭一哭就算是「其情可憫」嗎?

這就是「人權立國」?這樣的法律人居然是法官、檢察官?

我從來沒有為台灣感到這麼可恥過!

可惡!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4/18
相關資料:
http://www.jrf.org.tw/reform/judgement_7a_3.htm
台北地區評鑑結果
◆詳細結果:所公布各法院之法官,為九十年在職者,或許有部分法官已於今年調動,不另作註明。以台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士林地院刑事庭、民事庭、板橋地院刑事庭、民事庭、高等法院刑事庭、民事庭依序公布
板橋地院刑事庭,受評鑑數10筆以上之公布名單,公布法官人數 :22人
法庭態度得分
法官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序)
裁判品質得分
法官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序)

4.5~5分
黎錦福
4~4.5分
毛崑山、王屏夏、古秋菊、朱耀平、林漢強、胡堅勤、劉大衛、潘長生、蔡新毅、黎錦福
4~4.5分
毛崑山、王屏夏、朱耀平、林漢強、胡堅勤、連育群、游秀雯、劉大衛、蔡新毅
3.5~4分
王偉光、李幼妃、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連育群、游秀雯、楊千儀、楊晉佳、樊季康
3.5~4分
王偉光、古秋菊、李幼妃、林錫凱、徐子涵、高明德、梁宏哲、楊千儀、楊晉佳、樊季康
3~3.5分
林錫凱、黃惠瑛
3~3.5分
黃惠瑛、潘長生
相關報導:
嫖妓捐錢緩刑》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嫖妓捐錢緩刑》婦團怒:法官是誰?

記者張幼芳/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到大陸嫖十一名十六歲以下少女,並把過程製成光碟,昨天法院判刑兩年並可緩刑,婦女團體直問「這法官是誰」?「法院正義在哪」?
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強姦未滿十四歲幼女,依刑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十四到十六歲強制性交,可判七年以下;販賣少女色情光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也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哪個法條來看都是重罪,為什麼重法會輕判?」
「法官是誰?」李麗芬表示,該男子不但連續侵害少女,還把畫面做成光碟,這些行為在國外罪行重大,甚至有些國家連持有兒童色情光碟都違法,台灣法院判刑過輕;她並質疑,是否大陸女孩就不值得尊重?這樣判,怎能遏止亂象?
她說,該男子連嫖少女,不知他的心態是好奇,還是有變態的性價值觀?應該配合施以心理治療,但緩刑卻像縱虎歸山,「不知道他以後還會做出什麼事?」
對法官審酌楊志宏有悔意,所以「尊重檢察官求刑」,她也認為不合理,「悔意對法官這麼重要,那些少女情何以堪?」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新聞眼》境外嫖雛妓 較不可惡?

本報記者何祥裕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嫖十一名雛妓,拍成影帶上網交換,卻獲以「情堪憫恕」減刑並緩刑;法院面對這項千夫所指的萬國公罪,竟予憫恕,難逃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抨擊。
類似一個場景發生在二○○三年二、三月的柬埔寨金邊市郊。加拿大的四十一歲男子巴克,在紅燈區嫖了多名童妓,也跟楊志宏一樣,錄下嫖妓的過程。協助該案調查的人權組織「國際正義使命」副總裁柯恩,當時感嘆地的說「我從未參與過如此野蠻對幼童的案件」。巴克被捕後,遭加國判刑十年。
同樣的的境外嫖妓行徑,加拿大的巴克遭嚴懲,強調人權立國的台灣,卻獲得緩刑的憫恕;這兩把懲罰的戒尺,竟然如此天差地別。
其實,我國刑法處罰嫖雛妓行為是夠嚴厲的,明定與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不管對方是否自由意願,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此嚴刑重罰,就是要充分保護幼女的身心發展,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予侵害。
不諱言,本案若發生在台灣,不要說十一個少女,就算只有一個,嫖客的刑期不可能像楊志宏這麼好運;本案的法院判決,是否與被害人是「大陸幼女」而非「台灣之女」有關,判決書中並未敘明,外界不得而知,但因與一般法院判決的刑度相去太遠,因而難免讓人有此聯想。
然而,嫖童妓行為被視為「萬國公罪」,不應有國界之分,楊案的判決恐怕很難服眾。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連狎11雛妓竟准捐款免囚 淫男大陸縱慾 法官稱有悔意故輕判(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418&Sec_ID=5&Art_ID=2546178
【呂志明、王吟芳╱中和報導】男子楊志宏二年前到大陸連嫖十一名雛妓,還要雛妓裝成兔女郎供他錄下性交過程,返台後上網欲與同好交換,板橋地院少庭法官認為楊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重罪,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但考量他深具悔意還捐款八十萬元給婦幼機構,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輕判二年徒刑、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公道何在
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昨以「誇張」形容判決,不滿「有那麼多的受害人,怎麼會判的那麼輕!」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則質疑,「難不成因為受害者不是台灣兒童而是大陸人才獲輕判?」
現年三十二歲的楊志宏於九十三年三月前往大陸廣東省東筦,住進金煌酒店後,就與媒介色情的「雞頭」接洽,進而在五天內連續與十一名雛妓性交,每次交易價格為人民幣二百元。
楊志宏為了讓嫖妓之旅留下紀念,特別準備兔女郎、水手服各式卡通人物服裝,讓雛妓變裝後供他錄影拍下性交過程,楊返台後還上網與網友討論心得,表示有「幼幼片」可和同好交換,而被喬裝網友的刑事局警官逮捕,查扣已燒錄成光碟片的影帶內容。

出庭大哭感動法官
板橋地檢署特別將被害女子照片送交台大醫學院鑑定,醫師從少女的身體發育狀況及恥毛生長,認定年紀均在十二歲至十四歲之間。板橋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時再次函詢台大醫院,確認十一名少女中有六名未滿十四歲,其餘五名則介於十四歲至十六歲之間。
楊志宏每次到少年法庭開庭都向法官痛哭流涕,表示自己錯了,審理本案的審判庭長林錫凱表示,「他(楊志宏)每次開庭只要提示翻攝照片給他看,就會出現情緒性反應、不斷自責,甚至還嘔吐,應該有悔悟之心」。
另外考量他沒有前科,事後捐款八十萬給婦幼機構,經過合議庭法官評議後,才決定從輕量刑。

嫖雛妓罰則
性交:對方未滿14歲,嫖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14到16歲,處7年以下徒刑,16到18歲處1年以下徒刑、10萬元以下罰金。
猥褻:對方未滿14歲,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14到16歲,處3年以下徒刑,16到18歲處1年以下徒刑。
註:犯罪地不論國內外都適用
資料來源:《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刑法》相關規定: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與廖元豪教授談群謗group libel

前言:
政大的廖元豪老師在4月6日於聯合報投書「誹謗一人有罪,誹謗族群沒事?」(在聯合報的原標題為:誹謗一人有罪,誹謗族群沒事:歧視語言,優勢團體的族群壓迫,應立法明文限制),相當發人深省,不過,我對其中一些論點仍有所疑問。

到今天深夜(2006-04-09 03:49:56),無意間逛到老師的新聞台,我感到十分高興,便向老師請教,老師的回應非常詳盡(約兩千字),我想,這段解釋與老師投書的本文是相輔相成的,因此,特別請求老師的同意,老師也慨然允諾轉載,非常謝謝老師! 在此也希望老師探討仇恨言論管制的研討會文章能早日完稿,介紹更多相關學說給國內!

-----------------------以下為我的提問----------------------- 2006-04-09 03:49:56

廖老師您好:
今天無意間在網路上看到您的新聞台,頗感驚喜,又看到您回答許多留言的認真態度,十分欽佩! 不過,針對老師前幾天發表的文「歧視語言不只是道德與品味問題—廖本煙式的言論應受法律制裁」我有點小小意見,我雖然對「廖本煙式的言論」極為不齒,也曾在我個人的blog多次為文強烈批評(udn、東森、sina…),但我對老師講的幾個例子仍然有疑惑。 基本上,老師舉的例子我都知道,也都看過相關報導,Rice的事件也在NYnews看過,但是,基本上,他們並不是受到「法律」制裁,而是透過社會壓力、行政手段給他們制裁的,美國對「群謗」似乎並沒有以法律處罰,至於那位否定納粹大屠殺存在的學者被判刑,是因為奧地利的法律「否認納粹大屠殺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雖然從該法條保護的法益來思考,可以說奧地利對「納粹大屠殺中的群謗」有以法律處罰,但是,那也僅限於「否認納粹大屠殺」一事,並不能由此推論出奧地利對「群謗」言論處罰。 前陣子,我看過一本碩士論文「美國法上種族仇恨性言論之研究」(吳典倫),我只有大略翻一翻,大致是美國談言論自由的理論,就我看過的一些理論,「群謗」應非法律所處罰的對象。 我想,我是非常認同老師的理念的,我也寫過幾篇東西,但對老師的大作我仍有點疑惑,我的意見是:

針對「群謗」的處罰,在執行面,範圍將難以界定,有權提出告訴的人,什麼樣的言論及形式就該受處罰,及其他許多問題都將很難處理;就要保護的法益與將傷害的法益(言論自由)而言,是否符比例原則,我認為都值得思考。 我目前並無法找到「民間版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也只能在http://www.womenweb.org.tw/MainWeb/discuss/Discuss_Show.asp?Discuss_ID=52找到一些對照,不知老師說的民間版移民法修正案規定是怎麼樣,該條文的條文是如何調和言論自由與族群名譽權的衝突呢?

在此先謝謝老師耐心看完本文,謝謝!

-----------------------以下為老師的回應----------------------- -- 2006-04-09 10:38:58 --

Dear Blackjack, 謝謝你的留言與提問,你的問題非常有深度。

吳典倫同學的碩士論文是國內少數探討這個議題的學術著作,深度與視野均頗有值得參照之處。(我也忝為口試委員之一)

關於「群謗」,美國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 Beauharnais v. Illinois, 343 U.S. 250承認其合憲性。這個判例雖然後來被引用的次數愈來愈少,也有些下級法院認為它的內容已經被實質挖空,但從未被法院正式推翻過。

我在投稿中會提到群謗,主要是因為在現行法中既然沒有明文規範種族歧視言論或仇恨言論,唯一能夠「套用現行法」來處理的,似乎是誹謗(或民事的妨害名譽侵權行為)。而若法院願意在個案中,將被誹謗對象的「受害人」由「特定人」稍微擴張到「可得特定」,那麼就可能發展出對歧視言論的限制措施。

在之前菲律賓勞工抗議時報週刊有關「菲傭常搞仙人跳」的標題時,就曾經與律師研商過提起誹謗告訴的策略--是否可能找出某些「文字指涉範圍內」的菲籍勞工來當告訴人或原告。但發現以目前司法實務,都相當困難。

然而我查了一下美國侵權法的實務,其實仍有不少判決可以承認「言論若涉及對整個群體的誹謗,則其中任何一個成員均可起訴」。重點就在怎樣詮釋「可得確定的多數人」。可見「邏輯上」擴張現行法的適用範圍,使之成為(有限度的)群謗規定,不是不可能的。

但最好當然還是修法,直接限制歧視言論、仇恨言論。

-- 2006-04-09 10:38:58 --

又,「群謗」僅是限制「歧視語言」的一種手段。德奧那種明文將「否定大屠殺」列為刑罰的手段,也只是其中一種。坦白說,我對德奧這樣的作法,覺得太過極端。這樣的學術作品,讓學術社群去譴責即可。要用法律,尤其是刑罰來制裁,還是要多少證明「實害」或「實害之威脅」才比較妥當。

我文內提到美國那幾個案子,的確也都不是用法律制裁。美國對仇恨言論的法律制裁,通常出現在學校校規、刑罰制裁焚燒十字架、刑罰制裁挑釁言論(fighting words)、刑罰制裁真實威脅(true threat)等規定。但不少少數族裔的學者,提出建議,認為應該制定比較全面性的制裁規範。有的主張在侵權行為中創設新的類型,有的主張放在刑法。但他們也都相當細緻地在構成要件中加上某些「實害」或「實害之具體危險」的要件。這應該是權衡「言論自由」與「族群平等」的一種方法。

您提出的許多擔憂之處,其實主要出於我國法律理論對仇恨言論、反歧視等議題的陌生。因為陌生,所以覺得不確定、擔憂,甚至排斥。就像性騷擾、性別歧視的法律,早期曾經遭到極為強烈的反彈,甚至法律學界也頗有反對之聲。而德國法律學界(尤其是民法學)對「反歧視法」的反彈,也多少歸責於其對「反歧視」這個概念的陌生。

但「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如此模糊,但目前法界多可接受;(中外)廣電法規中幾乎都處罰「違背公序良俗」的節目內容,也不被認為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Why? 因為這些概念的內容,可以學理研究的結果來填塞。

同樣的,如果我們多些有關「歧視」、「仇恨言論」的研究(相關的社會學、心理學乃至人類學研究,歐美早已汗牛充棟),多看些各國立法與實務,應該不見得會認為這個領域,比公平交易法更難操作。

這自然就是學者的責任了。你也提醒我,應該把手頭上那篇探討仇恨言論管制的研討會稿,趕緊修完後送回中研院歐美所去囉。謝謝。

-- 2006-04-09 11:06:30 --

貼上移盟版移民法修正草案第五十七條供參考:
第五十七條
任何個人、公私立機關或機構,不得對外國人、無國籍人民、經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而已定居於台灣地區者,為任何歧視行為。 前項所稱歧視行為,指下列行為:
一、在就業、交易、服務、教育、社會福利給付,或其他活動方面,對第一項所列各類人士,以其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為由,予以不利之差別待遇。但有非歧視性之正當理由,且在必要限度範圍內者,不在此限。

二、以言詞、文書、廣播電視,其他傳播方式或行動,對第一項所列各類人士,以其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為由,予以侮辱、貶抑、威脅,而有造成相對人之恐懼,或干擾相對人正常生活之虞者。

三、公然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者。 為前項第一款之差別待遇者,應就該差別待遇措施之正當理由與必要限度,負舉證責任。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保障對象:「外國人」與「已歸化之移民」。二者均屬易受排外種族主義(Xenophobia)、本土主義(Nativism)之歧視壓迫,故特別規定反歧視條款
三、已取得國民身分之歸化者,亦常因原始國籍(national origin)而遭歧視。本法既稱入出國及移民法,遂將外國人已歸化我國國籍者包含在內。

三、參考:
1.美國移民法274B條(42 U.S.C. § 1324b)( Unfair immigration-related employment practices)
2.美國聯邦民權法(42 U.S.C. §§ 1981-1982, The Fair Housing Act等)
3.美國印第安那州州法IC 5-16-6-1(招標)、20-8.1-2(教育)、22-9.5-5-1(契約交易)、12-30-7-32(醫療服務)。
4.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我國已簽署並批准)第一條、第四條。
5.加拿大刑法典§319(2)。
-----------------------以下為老師於聯合報的投稿-----------------------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67161147/20060406110629/

誹謗一人有罪,誹謗族群沒事?
(聯合報,2006.4.6)

立委廖本煙公然指稱越南新娘可能帶有越戰化武遺毒,不宜鼓勵其生育,以免禍延下代台灣人。這種學自納粹,再由國民黨發揚光大,如今又配上摻雜了國族-種族主義的優生學,才是真的遺毒無窮!而充斥各媒體版面與政治口水中的歧視言論,也真是讓人受夠了!

因此寫了這篇文章,希望能提醒一下台灣社會:仇恨言論就是歧視,這不是個人品味問題,而應該是嚴重的法律與政治問題。也提醒一下法界,要對這個議題有點兒sense!

本文登載在聯合報,2006.4.8, at A15(民意論壇),編輯將標題修改成「誹謗一人有罪,誹謗族群沒事:歧視語言,優勢團體的族群壓迫,應立法明文限制」。以下是投稿原文。

****************************************************

歧視語言不只是道德與品味問題 —廖本煙式的言論應受法律制裁

台灣的政治人物、媒體,乃至一般民眾,經常說出各種帶有種族或性別歧視的惡質語言。而當被羞辱的團體或族群提出抗議時,這些發言者的反應似乎都是制式的:「很抱歉,但我是無心的」。似乎只要言詞上稍微安撫一下,謙遜一點,就彌補了自己的過錯。在他們心中,可能根本不覺得自己有錯;就算有錯,頂多是品味、語氣、禮儀上需要調整。他們的「錯」,更不會有任何法律上或政治上的嚴重後果。近日有關立委廖本煙指控「越南新娘可能有餘毒」的說詞引起移民、女權與其他人權團體抨擊的事件,其實僅是冰山一角。

殊不知,這種「無所謂」、「不經心」的心態,正是我們社會不斷產生這類言詞傷害弱勢族群的原因。

廖本煙委員這種說法,明顯地以帶有貶抑的態度,針對社會中的特定族群,以非理性且無根據的說詞明示或默示整個族群的低劣。這類言論,在歐美稱為仇恨語言(hate speech)或種族主義誹謗(racist slur)。國際法以及各國,絕不會輕鬆地把它當做品味問題,而多以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例如,我國已經簽署並且批准的「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第四條,即明文規定簽約各國應以法律「制裁」任何「宣稱某一種族或族裔較為優越或低劣」或「試圖正當化種族歧視或仇恨」的語言。

日前,美國某電台的DJ只因廣播節目中提到身為非裔的國務卿萊斯時,不慎使用傳統上貶抑黑人的用語「大黑鬼」,即遭到免職之命運。舊金山一群警員參與製作歧視華裔的光碟片,立即遭到停職。共和黨前任國會黨鞭拉特,也只因言詞中稍稍、間接地觸及對種族隔離的緬懷,連布希總統都保不住他的黨鞭位置,黯然下台。以學術著作否定納粹大屠殺存在的英國學者,更是為奧地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相比之下,台灣宣稱「越南新娘有遺毒,不宜鼓勵生育」的政客還能藉機增加媒體曝光度;那些動輒指稱新移民女性是來「增加台灣的負擔」或是暗示「菲傭常搞仙人跳」的媒體,無須擔心被告,是不是太有恃無恐了?

歧視語言之所以必須受到限制,是因為它涉及「族群壓迫」的權力關係。當美國的黑人辱罵白人,那或許只是個別的語言衝突或修辭品味;但當任何一個白人,對黑人、亞裔、西語裔、阿拉伯裔或原住民這個族群身份進行咒罵或羞辱時,就形成了優勢團體在行使壓迫權力。許多研究都顯示,弱勢族群遭到主流族群的歧視語言攻訐時,心理與生活會產生明顯且難以回復的創傷。每一次聽到類似的話語,都等於是主流社會不斷提醒「你(們)是低劣的」。也正因為有這樣的權力不平等關係,傳統言論自由中的「觀念自由市場」無法矯正這類言論的惡劣後果—弱勢族群往往沒有能力「罵回去」,至少他們「個人」欠缺這種能力,而必須藉由法律制度或抗議示威之類的集體行動。

同樣的情形,當然也適用在台灣的新移民、原住民,與漢人新舊移民之間。主流的法律若是容忍這類言論,新移民永遠不會感覺主流社會願意讓他們「融入」或是「接受」他們。族群的隔閡,就會一直存在。

現行法律中雖有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制度,但保守的司法實務上尚未承認「群謗」(group libel)。而人權基本法或各版本的族群平等法,也遲遲未能正視此一問題並且排上優先立法議程。這樣的立法怠惰,不僅在社會平權保障上有所不足;對於已批准的條約遲遲未能履行,也是國際法上的義務不履行。這造成的荒謬現象是:當你誹謗了一個人、兩個人,會受到法律制裁;但當你誹謗整個族群數千數萬人,卻成為「品味」問題!

最近一個契機,或許是正在立法院待審的民間版移民法修正案,它是目前唯一正視移民移住者的弱勢地位,並明文限制歧視言論的法律草案,更可作為將來相關立法的範本!期望這個法案的所激起的討論,能更刺激台灣的族群平等意識。

Key word:種族歧視、仇恨言論、群謗、族群平等、新移民、racial discrimination、 hate speech、 group libel

-----------------------以下為blackjack的相關文章-----------------------
1.隱藏在台灣人心底的優越感 2.再也沒有比這更讓台灣難堪的 3.台灣族群融合的真面目 4.四評羅文嘉與廖本煙 5.外省人的原罪?

台灣族群融合

雖然今天是愚人節,但聯合報刊的一篇新聞,我並不覺得意外:台聯立委廖本煙表示「美軍在越戰時期大量使用化學藥劑,導致越南婦女生下很多畸形兒,政府應進行研究,看看嫁來台灣的越南新娘有沒有「餘毒」?」,他還說「會娶外籍新娘的人,很多是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本身條件就有問題,生出的小孩如何照顧將是大問題…政府不該補助外籍新娘生育,以免未來「劣幣逐良幣」、「好的小孩都生不出來」。」, 台聯立委黃政哲更說「有老榮民娶了新娘之後,長期服用「威而鋼」,這樣子生出來的嬰兒,會不會也產生後遺症?」

廖本煙:應查越娘有無餘毒2006/04/01 聯合報

事實上,我早就為文指出許多台灣人有一種莫名其妙的「優越感」,這種「隱藏在台灣人心底的優越感」對外籍配偶特別嚴重,我在論民進黨「愛台灣論述」的謬誤提到:
民進黨以剝奪這些外籍配偶原生的認同後,再「賦予」他們當台灣人的「權利」,這種思想檢查不但毫無法理基礎,更是傲慢。

「二二八牽手護台」時,李登輝與陳水扁手牽外籍新娘與大陸新娘表示「愛台灣」,他們把「二二八牽手護台」上綱成「族群融合」,好像不去「牽手」就是不認同「族群融合」的價值,而今天,這批人的真面目一一展現,在行政方面,教育部常務次長周燦德日前公開鼓吹「外籍新娘素質有問題、要節育」,在立法方面,台聯立委則是認為「會娶外籍新娘的人,很多是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本身條件就有問題,生出的小孩如何照顧將是大問題。」,行政立法一條鞭,就是要歧視外籍配偶!

不止如此,他還誣詆「外籍配偶所生的小孩,學習遲緩的比率比較高」,根據學者調查卻並非如此,台聯立委歧視窮人、歧視外籍配偶還以納粹的優生思想為榮,這居然是我們的立法委員?

台聯立委黃政哲以吃「威而鋼」歧視老榮民更是匪夷所思,坦白說,今日的台灣的確有本省外省互相歧視的情況存在,而我有遇過看過以栽贓方式歧視外省人的例子,更多的情況是許多人以歧視這些「老芋頭」為樂,但以這種方式開底層老榮民的玩笑算什麼英雄好漢!?吃「威而鋼」與嬰兒會不會產生後遺症是醫學問題,與老榮民「連結」是何居心??

悲哀的是這種詭異的情況普遍存在於台灣社會,而且有人替他們遮掩!當我批判這種族群仇恨思想、種族優越主義者時,許多人說不該批民進黨,是我不夠「認同台灣」!開玩笑,一個人有沒有人權是以他有沒有民進黨式的「台灣認同」為基礎? 台聯立委怎麼可以對窮人充滿歧視?我只知道「將相本無種」,說娶外籍配偶的男子「社會經濟弱勢、很多問題」,那更應該幫助他們啊!

什麼叫做「劣幣逐良幣」、「好的小孩都生不出來」?誰是「良幣」?誰是「好的小孩」?像陳水扁一樣才是「良幣」、「好的小孩」?

當台灣人對虐待外籍配偶無動於衷時,當台灣人為「展現台灣人的親和力」拿狗鍊套住中越混血男童脖子時,台灣有什麼值得驕傲的?行政院長蘇貞昌說要讓外籍配偶感受到台灣的善意、要替「外籍配偶」正名時我要問蘇貞昌:說「外籍新娘素質有問題、要節育」周燦德是不是還是教育部常務次長?不要再欺騙社會了!

把大陸配偶當成「性工作者嫌疑犯」,把「外籍配偶」當成很會生問題兒童的「物」,以取笑底層老榮民為樂,叫我跟這批人一樣「愛台灣」?

審議委員在要關閉東森S台有個原因是說「東森S台常出現歧視性的報導」,這些學者們不曉得會不會批評這批人,或是他們會繼續叫我「愛台灣」?

人權委員會主席呂秀蓮會批判他們嗎?

曾與外籍新娘牽手愛台灣的陳水扁與李登輝會替他們說話嗎?

滿口「人權」的學者、教授會生氣嗎?

英國約翰生博士曾說過「愛國主義是惡棍的最後避難所」,現在,「愛台灣」是這批人的最後避難所,如果「愛台灣」是如此泯滅人性的「愛」… 抱歉,我做不到!

Written by blackjack
相關連結: 1.再也沒有比這更讓台灣難堪的 2005/08/24 2.論民進黨「愛台灣論述」的謬誤2005/12/12 3.隱藏在台灣人心底的優越感2005/09/02 4.美國不仁,以萬物為芻狗2005/07/09 5. 外省人的原罪?2006/02/16 相關新聞: 1.廖本煙:應查越娘有無餘毒 2.教部常次:外籍新娘別生那麼多 3.越南妻子遭虐7月針刺指尖泡鹽水 4. 消失的人口 作者:王浩威
國民黨外來政權之悖論-兼論「台灣轉型正義」之選擇性

常聽到許多「外省人」與擔任蔣介石、蔣經國時代官員的人大談「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的理論,讓我感覺很突兀。我一直覺得很奇怪,國民黨統治台灣究竟是「外來政權」還是欠缺「民主正當性」?

這兩者看似相同其實不同,如果國民黨統治是欠缺「民主正當性」,就是國民黨在日本「歸還」台灣後所行使的統治程序不民主、未受台灣人民同意。但若國民黨統治台灣是「外來政權」,國民黨根本就無權統治台灣與介入台灣政治,國民黨本質上就是「殖民者」,無論如何「本土化」,也無法改變其「外來者」之本質。

如果以此為基礎,有必要探討「外來政權」究竟是怎麼回事。

首先,「外來政權」是否會因為「本省籍」人物的加入而質變為「本土政權」呢?

1994年4月,李登輝接受日本作家司馬遼太郎的訪問說「身為台灣人的悲哀」,他表示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當時他已經是中華民國總統,也是國民黨主席。

提倡「本土」與批評「國民黨是外來政權」最力的自由時報也時常批評國民黨是外來政權。

其他人呢?

民進黨上下更是認為「國民黨是外來政權」,【715聲明】發起人吳叡人也說「民進黨作為台灣史上第一個本土政權」,民進黨2000年才取得政權,可以推論吳叡人認為已進行過1996年總統直選、人民直接選舉的國民黨-仍然不是「本土政權」。

換句話說,按台灣李登輝、自由時報、民進黨及部份學者的主張認為:國民黨就算有本省籍人士加入,就算經過民主程序、人民投票,「國民黨仍然是外來政權」,即使他們身在其中亦同。

我不懂這是哪一國的「民主理論」?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居然沒有「民主正當性」?不是「本土政權」!好吧!我們依此進一步來探討「外來政權」的「責任」。

如果「外來政權」不能藉由民主機制而成為「本土政權」。那這批人過去「加入」「外來政權」、為「外來政權」而服務,就不能一筆勾消!豈能置身事外!?

這也不難查。

1971年10月,王作榮介紹李登輝加入國民黨。1972年,李登輝入閣,到2000年為止,李登輝為「外來政權」服務28年。自由時報擁有者林榮三,他1977年加入國民黨,擔任國民黨的「立法委員」。1980年,林榮三擔任國民黨的「監察委員」,1992年,擔任「監察院副院長」。當他在立法院為國民黨「外來政權」服務那段時間,他為「外來政權」的法案投票,也在監察院為「外來政權」執行職務。如果在為「外來政權」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投票支持法案、審案、行政行為)侵害人權,難道不該與國民黨負連帶責任?

再進一步探討,如果「外來政權」沒有統治台灣的「正當性」,那國民黨「軍事統治」當然有非常嚴重的問題,他們在台灣的所有統治行為是否是就「自始無效」?

軍事獨裁者蔣介石欠缺民主正當性,且還是「外來政權」。那他破壞保護所有權的原則,以軍事力逼地主讓佃農「耕者有其田」、讓70%的台灣人分田,此行為「正義」、合法?(見台灣本省人的特權與轉型正義(由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論台獨的起源)

國民黨長久以來對農民的各種補貼,又「正義」嗎?

他們過去在中國大陸強迫農民當兵的「拉伕」行為,當然也是犯罪!

另外舉個例來說,台大經濟系教授駱明慶,其父親是「老師」。如果「國民黨外來政權」沒有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國民黨若是「殖民統治」,那這些「老師」難道不是「殖民統治」「北京語化的共同正犯」?

該如何追究?

國民黨在軍事統治期間,外省軍官與軍事獨裁者蔣介石聯手擄掠人民並強迫其當兵、限制士兵階級「婚姻自由」、眷村只照顧特定階級的軍人,外省軍官難道不是「蔣介石侵害人權的共同正犯」?

我在被李登輝聯合「外來政權」以兵役法強迫去當義務役軍人維繫其政權時,發現基層連隊的三等士官長其薪水與上尉連長相同,接近五萬元,甚至於比較高。但我父親擔任「外來政權」的一等士官長時(時為1980年代,民國七十幾年),其薪水居然與民間臨時工薪水相近!?只有一萬元?(我父親60歲退伍後失業一年,後來才找到臨時工的工作)

我很想問一些眷村出身的教授們,你們偉大的爸爸當時領的薪水應該多得多吧?眷村是不是只照顧特定人?眷村軍人佔來台軍人百分比有多少?需要我公佈數據嗎?何況還有階級上的重大差距!(眷村造成的經濟差異請見從「外省權貴陳師孟」談起 -眷村經驗所向無敵?

這難道沒有階級壓迫嗎?沒有犯罪嗎?

強迫中國農民當兵的「拉伕」行為更至少已構成私募軍隊罪,使人為奴罪、妨礙自由罪,部份軍官執行蔣介石「禁婚政策」侵害人權,這些行為當然不能以「命令」為理由來阻卻違法!?還有「吃空缺」的貪污罪!

「轉型正義」為什麼不追查如此明確的犯罪?

所以,當【715聲明】眷村出身范雲教授在談轉型正義,眷村出身汪平雲律師在談轉型正義,我一直在看你們所謂「轉型正義」的範圍究竟及於你們自己嗎?

我要說明的是:即使指控國民黨為「外來政權」,並不能免除自己為「外來政權」服務的犯罪行為。

然而,這批人在譴責國民黨的同時,自己卻裝的沒事一樣。

這就是「轉型正義」?轉型正義原來是有「選擇性的」!?

這根本是一個悖論(paradox)-也就是矛與盾的爭議。一個簡單的說法是「全能的上帝能否創造自己搬不動的石頭」,他們根本不能排除自我指涉,他們從來沒感覺自己的矛盾嗎?

我要再質疑:如果身在「外來政權」之人指控「外來政權不義」,他們難道就「正義」了?

如果「外來政權」應該負責,為什麼他們不必負責?

如果「外來政權」沒有統治正當性,探討這些統治行為時為什麼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為什麼不是統統「自始無效」?

台聯說李登輝「開放探親」是對老兵的「大恩」,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本來就違憲,何來「恩」?(實際上是蔣經國開放的)

「榮民」就養金「不義」與否可以討論,那剝奪人身自由、婚姻自由、職業自由、那只給某些人眷村當然也要討論,還有薪水差距為什麼如此多?為什麼現在士官長薪水比照連長,當時卻不比照?那些犯罪行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相關人因與蔣家獨裁政權成為共犯結構並享受利益(利用外來政權得到任何形式利益之人),其刑事與民事責任更不能輕易放過!

現在不能「都算了」!

但是,在台灣,這些居然都可以化約為「轉型正義」!?並且只有蔣家與外省權貴「不義」而已!

我在看紐倫堡大審的時候可不是這樣啊!

二次大戰後,盟軍以自然法的理論定納粹的罪,不採其脫罪理由「執行上級命令」,而我國刑法第21條二款前段說「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後段則說「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外省軍官怎麼能對士兵執行剝奪人身自由、婚姻自由、職業自由、行為自由的法令?

為「外來政權」統治之人現在為什麼可以裝做沒事!?

要否定中華民國、要「轉型正義」我沒意見,但要澈底一點、不要有選擇性。

民進黨政權之行政院長蘇貞昌其父擔任蔣介石的公務員,他們兩代公務員卻累積多筆不動產與千萬存款與其可能上億的家產。他父親為「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人民,不可以不追究!其他公務員即使是本省籍,為「外來政權」統治之行為也必須追究!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父親是外省人、老師,已退休卻仍住學校宿舍,難道不必追究?難道只因為她效命於民進黨?(請見返老家祭祖 郭:辭職非兒戲

凡論及「全球化」,必然會討論到「國家認同」、「民族認同」的衰減,那些學者怎麼能一面高舉「全球化」的大旗,又一面要大家有排他的「台灣認同」?然後又替「雙重國籍」辯護?

這種「悖論」在台灣泛濫成災,但如果這些人不惜自我否定,請記得:要追究他人罪行大談「轉型正義」時,必須把自己也算進去,當然包括所有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12/19

註:
關於眷村請見從「外省權貴陳師孟」談起 -眷村經驗所向無敵?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論台灣外省人之特權(眷村是不是特權?)外省權貴陳師孟

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

星期三, 1月 03, 2007

台大法律系

最近,因為張忠謀的一句話「是不是學校沒教好?」,針對台大法律系與哈佛法律系的「討論」再起,律師或「律師性格」的「缺陷」也再度被批評。

「台大法律系」是不是台灣的「亂源」,我想是人言言殊,台面上的大官多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倒是不爭的事實,民進黨的總統陳水扁、副總統呂秀蓮、行政院長謝長廷、前黨主席蘇貞昌、林義雄都是台大法律,國民黨的馬英九也是,台灣政治「惡鬥」都是台灣某一個大學的法律系「害的」?

我並不認為如此,律師性格其實有非常不同的面向,我就介紹一個非常與眾不同的偉大律師-甘地。

甘地,是印度的國父,終身為印度獨立而努力,而他,也是一個律師。


甘地,在率領印度人民對抗英國時,堅持「非暴力」的行動,面對英國政府不義的法律時,他選擇承受苦難-「入獄」,以此突顯法律的不公正;他還經常絕食,以此阻止民眾的暴力行為,他呼籲民眾不替英國人做事,不買英國貨,這樣的「不合作運動」卻贏得英國人的尊敬,他所帶領的公民的不服從 ( Civil Disobedience)是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他賭的只有一個-「人類的良心」。

他還反對恐怖主義,他說「 An eye for an eye makes the whole world blind. 」(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盲目。),當人民打警察、血腥復仇時,他哀痛的絕食,他曾苦行400 公里,用製鹽象徵打倒英帝國的統治。

聽起來,民進黨的一些手段很像甘地,不是嗎? 林義雄曾為「核四公投」苦行,民進黨的一堆人也常「絕食」,民進黨追求的也是「獨立」,民進黨怎麼不像甘地一樣獲得人民的支持?

因為,民進黨學的只是皮毛。 以「核四公投」來說,民進黨其實把他定義為國民黨的「惡靈」,民進黨的前環保署長林俊義說的就是實話-「反核是為了反獨裁」,「核四公投」樣子像甘地的製鹽之旅,但是,陳水扁帶著民進黨執政後,「核四公投」卻灰飛煙滅,因為,「核四公投」只是工具,民進黨是把其核心價值-「台灣的永續發展」丟到一邊的,環保不是民進黨最重要的價值,奪權才是最重要的!

民進黨的律師們與甘地最大的不同是:甘地當律師後,到印度去旅行,真正的與人民在一起,他說「貧窮是最大的罪惡」,甘地真正的瞭解到人民的需求!但民進黨沒有,甘地從貴族、從律師變成一個「不起眼」的印度人,民進黨的律師們卻相反,陳水扁從三級貧戶佃農之子變成億萬大富翁,蘇貞昌、謝長廷也當了大官,民進黨怎麼可能帶領台灣獨立?從陳致中買百萬名表我就知道不可能!

民進黨的絕食行動也越來越流於形式與無意義,甘地為了反暴力、反族群對抗而絕食,民進黨卻反其道而行,民進黨絕食是為了蓄積更大的對抗能量,甘地知道族群要團結,他為穆斯林與印度教徒對立而憂心忡忡,民進黨卻是以狹隘的民族主義來「加速」台灣獨立,我不止一次聽過民進黨說「民族主義是獨立運動的捷徑」,而他們的民族主義卻是以壓迫他人為基礎,醜化所有外省人有「通敵」之嫌、「消滅」高砂國就是例子。

我曾看過民進黨的人寫的一些書,他們說要爭取「底層外省人」的支持來台獨,這就是看到了台灣的一些根本問題,但是,他們現在卻完全是以「思想檢查」來區分「敵我」,民進黨不重視族群和諧,他們認為只有「不和諧」、「對立」才能挑動選民神經,民進黨喜歡以「台灣人的純血」來灌輸人民誰才是「政治正確」,呂秀蓮曾倡議「總統應台灣出生」是一例,其他人如蘇貞昌甚至於新世代的沉默更是幫凶,「新住民」的標籤化則是污名化的新招。

甘地呢?

他反對穆斯林與印度教徒對立,他曾因他們互相仇殺而絕食,他為歷史上被踐踏的種姓賤民爭取平等,他稱他們為「神的孩子」。

民進黨剛好相反,「大陸新娘」在民進黨主政下變成「娼妓的嫌疑犯」,「外籍新娘」在民進黨教育部次長周燦德眼中「應該節育」、「不要生太多」,外勞則比奴工還不如…,民進黨的一些官員根本是不折不扣的種族優越者,他們強調台灣的優越,根本缺乏對其他民族的尊重,而支持民進黨的人則視而不見,不管是諾貝爾獎得主或教授都一樣! 甘地為原則而堅持,他堅持「非暴力」,他會因為支持者的暴力行為而停止政治運動,民進黨的「道德標準」則沒有界限,不但他們不排斥使用暴力,連當上總統了還要說「該流血時就要流血」,「公佈病歷」為民進黨發走路工,民進黨卻可以容許則又是個「好」例子。

不是法律人的「性格缺限」害了台灣,甘地就是個偉大的法律人,害了台灣的是民進黨的心口不一,不擇手段。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5/1/9


連結: 聖雄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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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外來政權之悖論-兼論「台灣轉型正義」之選擇性

常聽到許多「外省人」與擔任蔣介石、蔣經國時代官員的人大談「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的理論,讓我感覺很突兀。我一直覺得很奇怪,國民黨統治台灣究竟是「外來政權」還是欠缺「民主正當性」?

這兩者看似相同其實不同,如果國民黨統治是欠缺「民主正當性」,就是國民黨在日本「歸還」台灣後所行使的統治程序不民主、未受台灣人民同意。但若國民黨統治台灣是「外來政權」,國民黨根本就無權統治台灣與介入台灣政治,國民黨本質上就是「殖民者」,無論如何「本土化」,也無法改變其「外來者」之本質。

如果以此為基礎,有必要探討「外來政權」究竟是怎麼回事。

首先,「外來政權」是否會因為「本省籍」人物的加入而質變為「本土政權」呢?

1994年4月,李登輝接受日本作家司馬遼太郎的訪問說「身為台灣人的悲哀」,他表示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當時他已經是中華民國總統,也是國民黨主席。

提倡「本土」與批評「國民黨是外來政權」最力的自由時報也時常批評國民黨是外來政權。

其他人呢?

民進黨上下更是認為「國民黨是外來政權」,【715聲明】發起人吳叡人也說「民進黨作為台灣史上第一個本土政權」,民進黨2000年才取得政權,可以推論吳叡人認為已進行過1996年總統直選、人民直接選舉的國民黨-仍然不是「本土政權」。

換句話說,按台灣李登輝、自由時報、民進黨及部份學者的主張認為:國民黨就算有本省籍人士加入,就算經過民主程序、人民投票,「國民黨仍然是外來政權」,即使他們身在其中亦同。

我不懂這是哪一國的「民主理論」?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居然沒有「民主正當性」?不是「本土政權」!好吧!我們依此進一步來探討「外來政權」的「責任」。

如果「外來政權」不能藉由民主機制而成為「本土政權」。那這批人過去「加入」「外來政權」、為「外來政權」而服務,就不能一筆勾消!豈能置身事外!?

這也不難查。

1971年10月,王作榮介紹李登輝加入國民黨。1972年,李登輝入閣,到2000年為止,李登輝為「外來政權」服務28年。自由時報擁有者林榮三,他1977年加入國民黨,擔任國民黨的「立法委員」。1980年,林榮三擔任國民黨的「監察委員」,1992年,擔任「監察院副院長」。當他在立法院為國民黨「外來政權」服務那段時間,他為「外來政權」的法案投票,也在監察院為「外來政權」執行職務。如果在為「外來政權」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投票支持法案、審案、行政行為)侵害人權,難道不該與國民黨負連帶責任?

再進一步探討,如果「外來政權」沒有統治台灣的「正當性」,那國民黨「軍事統治」當然有非常嚴重的問題,他們在台灣的所有統治行為是否是就「自始無效」?

軍事獨裁者蔣介石欠缺民主正當性,且還是「外來政權」。那他破壞保護所有權的原則,以軍事力逼地主讓佃農「耕者有其田」、讓70%的台灣人分田,此行為「正義」、合法?(見台灣本省人的特權與轉型正義(由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政策論台獨的起源)

國民黨長久以來對農民的各種補貼,又「正義」嗎?

他們過去在中國大陸強迫農民當兵的「拉伕」行為,當然也是犯罪!

另外舉個例來說,台大經濟系教授駱明慶,其父親是「老師」。如果「國民黨外來政權」沒有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國民黨若是「殖民統治」,那這些「老師」難道不是「殖民統治」「北京語化的共同正犯」?

該如何追究?

國民黨在軍事統治期間,外省軍官與軍事獨裁者蔣介石聯手擄掠人民並強迫其當兵、限制士兵階級「婚姻自由」、眷村只照顧特定階級的軍人,外省軍官難道不是「蔣介石侵害人權的共同正犯」?

我在被李登輝聯合「外來政權」以兵役法強迫去當義務役軍人維繫其政權時,發現基層連隊的三等士官長其薪水與上尉連長相同,接近五萬元,甚至於比較高。但我父親擔任「外來政權」的一等士官長時(時為1980年代,民國七十幾年),其薪水居然與民間臨時工薪水相近!?只有一萬元?(我父親60歲退伍後失業一年,後來才找到臨時工的工作)

我很想問一些眷村出身的教授們,你們偉大的爸爸當時領的薪水應該多得多吧?眷村是不是只照顧特定人?眷村軍人佔來台軍人百分比有多少?需要我公佈數據嗎?何況還有階級上的重大差距!(眷村造成的經濟差異請見從「外省權貴陳師孟」談起 -眷村經驗所向無敵?

這難道沒有階級壓迫嗎?沒有犯罪嗎?

強迫中國農民當兵的「拉伕」行為更至少已構成私募軍隊罪,使人為奴罪、妨礙自由罪,部份軍官執行蔣介石「禁婚政策」侵害人權,這些行為當然不能以「命令」為理由來阻卻違法!?還有「吃空缺」的貪污罪!

「轉型正義」為什麼不追查如此明確的犯罪?

所以,當【715聲明】眷村出身范雲教授在談轉型正義,眷村出身汪平雲律師在談轉型正義,我一直在看你們所謂「轉型正義」的範圍究竟及於你們自己嗎?

我要說明的是:即使指控國民黨為「外來政權」,並不能免除自己為「外來政權」服務的犯罪行為。

然而,這批人在譴責國民黨的同時,自己卻裝的沒事一樣。

這就是「轉型正義」?轉型正義原來是有「選擇性的」!?

這根本是一個悖論(paradox)-也就是矛與盾的爭議。一個簡單的說法是「全能的上帝能否創造自己搬不動的石頭」,他們根本不能排除自我指涉,他們從來沒感覺自己的矛盾嗎?

我要再質疑:如果身在「外來政權」之人指控「外來政權不義」,他們難道就「正義」了?

如果「外來政權」應該負責,為什麼他們不必負責?

如果「外來政權」沒有統治正當性,探討這些統治行為時為什麼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為什麼不是統統「自始無效」?

台聯說李登輝「開放探親」是對老兵的「大恩」,限制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本來就違憲,何來「恩」?(實際上是蔣經國開放的)

「榮民」就養金「不義」與否可以討論,那剝奪人身自由、婚姻自由、職業自由、那只給某些人眷村當然也要討論,還有薪水差距為什麼如此多?為什麼現在士官長薪水比照連長,當時卻不比照?那些犯罪行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相關人因與蔣家獨裁政權成為共犯結構並享受利益(利用外來政權得到任何形式利益之人),其刑事與民事責任更不能輕易放過!

現在不能「都算了」!

但是,在台灣,這些居然都可以化約為「轉型正義」!?並且只有蔣家與外省權貴「不義」而已!

我在看紐倫堡大審的時候可不是這樣啊!

二次大戰後,盟軍以自然法的理論定納粹的罪,不採其脫罪理由「執行上級命令」,而我國刑法第21條二款前段說「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後段則說「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外省軍官怎麼能對士兵執行剝奪人身自由、婚姻自由、職業自由、行為自由的法令?

為「外來政權」統治之人現在為什麼可以裝做沒事!?

要否定中華民國、要「轉型正義」我沒意見,但要澈底一點、不要有選擇性。

民進黨政權之行政院長蘇貞昌其父擔任蔣介石的公務員,他們兩代公務員卻累積多筆不動產與千萬存款與其可能上億的家產。他父親為「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人民,不可以不追究!其他公務員即使是本省籍,為「外來政權」統治之行為也必須追究!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父親是外省人、老師,已退休卻仍住學校宿舍,難道不必追究?難道只因為她效命於民進黨?(請見返老家祭祖 郭:辭職非兒戲

凡論及「全球化」,必然會討論到「國家認同」、「民族認同」的衰減,那些學者怎麼能一面高舉「全球化」的大旗,又一面要大家有排他的「台灣認同」?然後又替「雙重國籍」辯護?

這種「悖論」在台灣泛濫成災,但如果這些人不惜自我否定,請記得:要追究他人罪行大談「轉型正義」時,必須把自己也算進去,當然包括所有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12/19

註:
關於眷村請見從「外省權貴陳師孟」談起 -眷村經驗所向無敵?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論台灣外省人之特權(眷村是不是特權?)外省權貴陳師孟

外省台獨、弒父情結、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