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台灣族群與二二八白色恐怖眷村訴訟戰 搶先看20:從台灣的仇恨犯罪論誹謗罪除罪化之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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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辦公室指出,許多詞句只是民眾慣用語,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卻動輒挨告,甚至留下前科,也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因而提案刪除《刑法》第 309 到 312 條有關「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法條。一名法界人士也說,妨害名譽罪章侵害《憲法》第 11 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應該除罪化,若當事人仍心有不滿,可尋求民事求償。」。但這些人包括
許多法界人士不知有意或無意,完全忽視美國與許多先進國家對具有仇恨言論性質的「公然侮辱」與「誹謗」,是以刑事犯罪來處罰的!
幾年前郭冠英(范藍欽)以台巴子言論引起爭議後,不少人倡導應訂定族群平等法,也有許多人以「中國豬」言論替郭冠英緩頰,認為他類似言論事出有因。筆者則一向認為無論何人先挑起,這種行為應該被限制。台灣並未對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立法限制,但這種可能帶來種族衝突的火種,即便在言論自由相當受到保障的美國,仇恨言論在絕大多數的州都被立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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